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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明区2009年经济师考试4月10日-5月15日报名

来源:233网校 2009-05-09 13:46:00

关于做好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佛人考办函[2009]14号〕22号)精神,现就我区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省实行网上报名。凡在广东省参加考试的,均须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 http://link.233.com/25334),并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等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网上报名”:2009年4月10日9:00—5月15日17:00。在上述时间区间内,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将开通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该预报名须经过网上填表和照片上传(近期彩色证件照片,文件容量不大于30K)等步骤。我区的考生在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后,须按工作属地原则再进入佛山市直或到高明区报名点进行报名。 
  2、“报名确认”:我区报名确认时间定于2009年5月11日至15日。 
  3、“报名确认”地点:我区报名确认地点设在区人事局专业技术管理股荷城莲花路25号一楼,联系电话:88668300)。各考生或单位(集体报名)持规定要求的“报考材料”到上述地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 
  (二)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见附件。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2009年11月8日
  上午 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2:00--4: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专业设置及题型、题量均与去年相同。本考试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考场设置 
  在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设置考点,考试详细信息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事项 
  (一) 准考证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从网站上下载及用A4纸打印准考证,届时持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赴考,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 
  (三)考试用书: 
  2009年人社部在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化,组织专家对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用书进行了重新编写,以往各版经济考试用书已不适合本年度考试。 
  为加快发行速度方便考生订书,请各区在做好报名工作的同时,积极帮助考生做好考试用书征订服务工作。考试用书由考生自主决定是否订购,各区考试机构不得强制推销、捆绑销售其他用书。要以诚信服务考生,确保考生对正版学习资料的需求。各区考试机构要坚决杜绝推销盗版书的行为。2009年度经济考试用书征订在“报名确认”时征订。 
  附件: 
  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附件1

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初级: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初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4.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博士学位。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9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从网上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中级条件中第1款的,还须提交初级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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