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辅导: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迄今尚无定论,社会普遍认为,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经济法应该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往往是基于国家对经济管理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基于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令与服从的行政强制经济关系等。一般经济法设置的法律种类包括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等。
在初级经济基础知识这门课程中,共设置了七章的内容,我们将分成六讲来学习。讲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讲学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讲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四讲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五讲学习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第六讲学习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和目的:
本章的内容比较基础,主要要求考生掌握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等概念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体系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诸要素的基本内容。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经济法基础理论水平,深刻理解经济法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2004年和2005年这一章的内容都是考了1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根据2006年考试大纲的要求,以下知识点需要考生分层次学习:
需要掌握的内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3.经济法的本质(深刻掌握)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及其组成
6.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
需要了解的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2.经济法各种表现形式
3.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概念: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定义联系记忆,掌握这几项调整对象的具体含义)
(1)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
1.深刻掌握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层含义:
一般性: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
特殊性: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例题1】关于经济法的本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2004年真题)
A.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B.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C.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D.经济法是个人本位法考试大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经济法的本质是社会本位法还是个人本位法的理解。区别于权力本位法的行政法和个人本位法的民法。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表现。
(1)平衡协调原则;(普遍原则、主导性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基础性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根本性原则)
3.了解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四个基本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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