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预习税收基本制度(3)
3、消费税
(1) 概念
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调节特定消费品生产的较高收入,平均税率一般较高。
(2) 征税范围
采取列举征税的办法,即只对列入征税目录的消费品征税,不列入的不征税。
(3)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4)税目——产品列举税目
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有14类: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5)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6)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对卷烟和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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