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2)
7、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8、法人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9、企业法人
(1) 成立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人终止,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10、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1、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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