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4)
4、表见代理
(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为一定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失。
5、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
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教材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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