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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经济基础预习知识:第三十二章

2015年5月1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第三节 仲裁法基本知识

  仲裁法的一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仲裁独立原则

  3.仲裁一裁终局原则

  4.仲裁保密原则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有仲裁协议。

  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另一种则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开庭和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其目的是在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

  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监督:

  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主要表现在:

  (1)仲裁财产保全。《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仲裁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l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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