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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15)

2010年10月12日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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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20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2.对于下列四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t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准予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按次计征!

  (五)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按次计征!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按次计征!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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