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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预习辅导:第四章3

2011年1月28日来源:环球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更好的预习2011年经济师考试,考试大特提供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预习辅导,方便考生复习备考。点击查看汇总

  第三节 税法体系

  一、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特点:

  (1) 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 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

  (3) 从内容上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

  ①税法的生效

  ②税法的失效

  有无溯及力:我国税法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责编:chenying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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