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专业讲义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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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具体纳税人是: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为0.05‰、0.3‰、0.5‰、1‰和3‰五档。
【注意】从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出让方按0.1%比例征收)。
(二)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每件5元。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量:
(一)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的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
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具体纳税人是: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为0.05‰、0.3‰、0.5‰、1‰和3‰五档。
【注意】从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出让方按0.1%比例征收)。
(二)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每件5元。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量:
(一)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的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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