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税收管理
- 第2页:税收管理制度
二、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经营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时限要求:(30日)
3、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时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账簿。
2、扣缴义务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2、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是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目前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 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对产量、销售额并据此征税税款的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5、委托代征税款: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
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对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注意】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代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阻止离境
(五)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意】教材上77页介绍了9种税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注意各种涉及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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