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高级经济师申报时间:6月30日前
根据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5年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得知,2015年辽宁高级经济师申报时间为6月30日前。
申报时间及地点
各单位务于6月30日前(每周二、四、五下午收卷)将参评对象的材料、1寸照片2张,报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卷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731房间(省政府院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报送材料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办理入门手续。
申报条件
报评对象必须符合《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辽经信人事[2013]62号)的相关要求(可在www.lneic.gov.cn上搜索“评审标准”)。
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报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的申报办法。
1、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经信人事[2013]62号),准备个人申报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3、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审查程序。申报人员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体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高级经济师评审(聘)委员会不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4、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需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5、实行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制度。申报人员必须提交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检索证明。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查询结果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市(绥中、昌图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印章。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资格时,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科研成果和奖励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材料;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7、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做为评审论文。
8、认真执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选择不同模块,考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高级任职资格时,计算机考试不允许重复中级的计算机相同的模块。符合免试条件的需要提供免试证明:博士毕业、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县及县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时,计算机免试。
9、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惩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0、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经济师、国际商务师资格满3年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晋升,具体条件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辽经信人事[2013]62号)执行。申请破格人员,学历或资历条件只能破一项,不能双破。
1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12、中直驻辽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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