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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2015年11月23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三、股东及股东权利

  (一)股东

  1.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不可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如公务员等),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二)股东权利

  有关股东权利的内容散见于《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之中,归纳起来主要有: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7.股利分配请求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临时提案权 ;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1.申请法院解算公司的权利;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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