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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2015年11月23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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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的担保

  以下资料由233经济师考试网为您精心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一)担保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迫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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