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级经济师经济法案例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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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问题】
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
【参考答案】
(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
(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
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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