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全真模拟试题
综合选择题(共4题,共40.00分)
81.
某国有企业地处长春市市区,2008年12月份实际缴纳消费税额20万元,增值税额10万元,车船税额0.5万元,土地使用税额0.8万元,该企业没有按期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对其加收滞纳金0.3万元,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查出该企业在11月份少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0.6万元,该企业已按规定补缴。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91.该企业缴纳城建税的适用税率是( )。
A.1%
B.3%
C.5%
D.7%
92.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可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是(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车船使用税
D.土地使用税
93.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城建税是( )。
A.14000元
B.21000元
C.21350元
D.21910元
94.该企业12月份应补缴的城建税为( )。
A.60元
B.180元
C.300元
D.420元
95.下列关于教育费附加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教育费附加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
B.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C.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5%
D.该企业12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9000元
第1小题:A B C D
第2小题:A B C D
第3小题:A B C D
第4小题:A B C D
第5小题:A B C D
参考答案:1:D 2:AB 3:B 4:D 5:C
解析:
91、参考教材第152页。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为三档: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92、参考教材第151-152页。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
“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计征的一种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金额,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缴纳的“三税”。
93、城建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20万元+10万元)�7%=21000元。
94、该企业12月份应补缴的城建税=该企业12月份应补缴的“三税”金额�适用税率=0.6万元�7%=420元。但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95、参考教材第153页。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20万元+10万元)�3%=9000元。
8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①销售A产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同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A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7.65万元。
②销售B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7.45万元。
③将试制的一批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成本价为19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3%,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④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30万元、进项税额4.8万元,货物验收入库。81.该企业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9.3421
B.20.1293
C.21.5115
D.24.3781
82.该企业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A.2.5355
B.1.8702
C.2.2801
D.2.4508
83.该企业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为( )万元。
A.2.8079
B.3.4625
C.3.9086
D.3.6499
84.关于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进项税额,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8万元
C.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
D.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85.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A.27.5095
B.22.7095
C.22.8969
D.27.6969
第1小题:A B C D
第2小题:A B C D
第3小题:A B C D
第4小题:A B C D
第5小题:A B C D
参考答案:1:C 2:A 3:D 4:C 5:C
解析:
81、参考教材第97-98页。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中就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输装卸费。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所以,销售A产品的销项税额:
120万元�17% 7.65万元�(1 17%)�17%=20.4万元+1.1115万元=21.5115万元。
82、同理,销售B产品的销项税额:17.45万元�(1+17%)�17%=2.5355万元。
83、参考教材第94、98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试制的一批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即属于这种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19万元�(1+13%)�17%=3.6499万元.
84、参考教材第98、99页。
85、参考教材第96-97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那么,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21.5115万元
2.5355万元 3.6499万元-4.8万元=22.89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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