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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10)

2009年9月3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股东诉讼的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采取的下列行为中,可以有效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是(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推荐:2009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汇总

责编:xuxiaomi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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