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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16)

2009年9月30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清算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005年多选】公司解散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有()。
  A.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C.清缴所欠税款
  D.代表公司开展新业务
  E.清理债权、债务
  答案:ABCE

  法律责任—了解,见教材302页
  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15%以下的罚款;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以15%以下的罚款;

  编辑推荐:2009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汇总

责编:xuxiaomi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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