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基础担保物权资料详解(三)
质权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补: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权利质权
1、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生效时间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设立
(4)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设立
①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例题:课后题第4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动产质权的提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B.设立质权,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C.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D.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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