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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合同法制度(2)

2010年3月11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1、 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合同分类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4:多选】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2.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3.效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

  【例题5:】下面( )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显失公平的合同

责编:xuxiaomin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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