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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行政法基础知识

2010年8月13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一、行政法概述

  考试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渊源

  2、行政法的特点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要点: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亦称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来源于哪些法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行政决定内容要正当、客观和适度。

  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在运转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由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

  5、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① 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且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可能是国家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 国家行政机关,也可能是依据法律通过授权取得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体通过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界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就是公务员。

   公务员有对外代表行政主体的权力,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而其非公务行为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② 行政相对方

  也称之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6、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7、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多方行政行为。

  (6)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7)以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为标准 , 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例题:

  1、(课后习题)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该行政行为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 ( )。

  A.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C.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D.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创设新的行政许可。

  (2)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上述所列事项 ,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责编:chenying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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