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29)
第二十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指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3、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8、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10、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1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承诺两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4、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5、无效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6、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18、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9、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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