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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31)

2011年3月22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概述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2.发行新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类型

  转让规定

  记名股票

  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例题:

  1.(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B.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C.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ABCD

  2.(200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正确答案』ACDE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责编:chenying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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