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мʦмʦ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经济师>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32)

2011年3月22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点击查看: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汇总

第三十二章 其他法律制度

  一、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

  (2)专有性

  (3)地域性

  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

  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即自行终止,有关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自由使用。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2.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

  知识产权法: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题:(2009年)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 )。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B.保密性

  C.专有性

  D.地域性

  E.时间性

  『正确答案』ACDE

  (二)著作权法

  1.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著作权的特征:(1)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2)著作权突出对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著作权法: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的客体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①违禁作品;②官方文件;③时事新闻;④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责编:chenying评论
γרҵ ʦ ԭ/Żݼ
2017мû֪ʶ 350 / 350
2017мھ 350 / 350
2017мԴ 350 / 350
2017м̹ ͮ 350 / 350
2017м˰վ ɱ 350 / 350
2017мר 350 / 350
2017мزþ 350 / 350
2017мʦũҵþ κ 350 / 350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