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讲义:第三十五章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节考点:
(1) 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2)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3)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 产品责任的概念
(5) 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6)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概念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产品”这一概念要明确:
(1)天然的物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
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允许适用其他标准,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例题22:单选】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 )不适用该法规定。
A.建筑材料
B.家用电器
C.酒类
D.建设工程
【答案】D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作为义务 |
1、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一定的要求。 裸妆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妆产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
不作为义务 |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例题23:09年单选题】关于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B.产品应当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D.裸装的食品必须附加产品标识
【答案】D
【解析】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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