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新考试指南:第三十二章
- 第4页:考点三 用益物权
- 第5页:考点四 担保物权
考点四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不移转占有)
抵押权
设定 |
法定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
方式 |
意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 |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抵押 标的
|
可以抵押的财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续表
抵押
|
禁止抵押的财产
|
(1)土地所有权 |
法律 |
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不动产)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效力
|
办理登记,才能对抗 |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2.质权(移转占有)
(1)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质权也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留置动产)留置权具有的特点:
(1)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例7·单选题】担保物权不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
A.价值权性
B.法定性
C.独立性
D.不可分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例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标的。选项BCD都是禁止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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