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知识:第三十五章
- 第5页:考点四 反垄断法律制度
- 第6页:考点五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第7页:考点六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1.调整对象:(1)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2)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2.立法目的:(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
种类 |
内容 |
假冒行为
|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商业贿赂 行为 |
(1)即暗中给予对方交易人员或者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 (2)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是双方都应如实入账 |
虚假宣传 |
不仅包括经营者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而且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 |
侵犯商业 |
|
低价倾销 行为
|
下列情形之-的,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3)季节性降价 |
不正当
|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
诋毁商誉行为 |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 |
【例10·多选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允许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有( )。
A.销售鲜活商品
B.季节性降价
C.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因新品上市,为拓展市场,低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低价倾销的例外行为。下列情形之-的,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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