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专业》笔记:第四章
- 第4页: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 第5页: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也就是安全农产品,或者说是在安全方面合格的农产品,是农产品上市销售的基本准入条件。
农业部于2001年4月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并于2003年实现了“统一标准、
统一标志、统一认证、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的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目的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属于政府推动的公益性认证,不收取费用,同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投入品监管、关键点控制、安全性保障”的工作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强调以生产过程控制为重点,以产品管理为主线,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以保证终产品消费安全为基本目标。产地认定主要解决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
《农业法》、《认证认可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制度所遵循的法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是制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的政策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是全面规范农产品认证认定、监督管理的法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范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印制、使用、管理等工作。《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规范了认定认证工作的行为。
无公害食品标准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和基础,是判定无公害农产品的尺度。农业部制定了无公害食品系列标准,标准系列号为NY5000。
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明确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程序:由申请人提出产地认定申请,之后由县、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复审、现场检查、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估,后做出终审结论。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地证书有效期3年。
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认证程序:个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者必须先获得产地认定证书,同时产品应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认证过程包括认证申请、初审、复审、终审和颁证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2006年,我国开始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试点工作,即在程序上、申报材料商、认定认证审查上均合二为一。
二、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食品。
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相比,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产品出自良好生态环境;二是对产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三是对产品依法实行统一的标志与管理。
绿色食品认证的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等。
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包装和贮运标准、抽样和检验标准等5大部分。
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是全国统一的绿色食品认证和管理机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了绿色食品认证程序,主要分为八个过程:认证申请;受理及文审;现场检查、产品抽样;环境监测;产品检测;认证审核;认证评审;颁证。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
三、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有机食品包括有机食品原料(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两个食品。
有机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它必须符合四个基本条件:
一是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食品;
二是生产加工过程严格遵守有机食品的种养、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的标准,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添加剂;
三是在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跟踪审查体系和完整的生产及销售记录档案;四是通过授权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我国现行对有机产品认证、流通、标识、监督管理的强制性要求。《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是对认证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程序的统一要求。
2005年1月19日,《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共分为生产、加工、标志与销售、管理体系四个部分。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必须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并得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后才能开展认证工作。2002年10月,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建了“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专门负责推动中国农业系统有机农业发展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工作,并成为在国家认监委登记的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
(一)HACCP认证
HACCP是英文“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HACCP管理体系是对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进行危害分析,并针对其中的显著危害在食品生产加工的适当步骤建立关键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或将其降到可接受的水平。
HACCP在我国的应用开始于1990年。2002年,国家认监会颁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同年要求出口程度较高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认证和卫生注册相结合,规定强制要求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有6类,即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HACCP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达到以下卫生要求:①接触食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物品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②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③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④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⑤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⑥正确标准、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⑦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⑧清除和预防鼠害、虫害。
建立HACCP管理体系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确定关键控制点;确定关键限值;建立监控程序;建立纠偏行动计划;建立记录保持程序;建立验证程序。
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会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企业HACCP管理体系的验证工作,并根据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要求,出具HACCP验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验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
(二)GAP认证
GAP是“良好农业规范”的缩写,核心和实质是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的生产,分别制订和执行各自的操作规范,鼓励减少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工人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初级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一套规范体系。
GAP认证在我国早主要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在中药材生产过程中实施。2003年起,农业部开展了GAP引进推广研究,并根据出口的要求,在某些种植类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开展相关的认证工作。
(三)GMP认证
GMP是“良好生产规范”的缩写,是一种政府制定并颁布的强制性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也是食品行业的作业规范,是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的基础。食品GMP详细规定了食品加工、贮藏和流通等各个工序中所要求的操作、管理和控制规范。
20世纪70年代,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应用 GMP认证,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特点
过程长,环节多;时令性强;地域性特点突出;风险评估因素复杂;个案差异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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