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4)
契税的税率――熟悉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总价款计征契税(08年新增)
【2007年单选】出售土地使用权,应按照( )计算缴纳契税。
A.市场价格
B.评估价格
C.成交价格
D.重置价格
答案;C
解析: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教材例题: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100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换房价款40000元,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5%)
解析: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交换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甲应缴纳契税=40000×5%=2000元
乙应缴纳契税=100000×5%=5000元
丙不缴纳契税
编辑推荐: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其他税收制度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备考辅导汇总
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备考辅导财政支出汇总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财政税收章节讲义:车船税05-24
- 2016年中级财政税收章节讲义:契税05-24
- 2016年中级财政税收章节讲义:房产税05-2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税章节讲义汇总05-16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税章节讲义:个人所得税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