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税收征收管理(2)
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6种情况,见教材169页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4种方法,见教材169页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务机关为使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保证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纳税人自行提供保证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措施。
1.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就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2.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即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或财产支付其担保的税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注意:国家机关不得做纳税担保人。
(2).纳税保证金担保。即纳税人于纳税义务发生前或纳税期限前向税务机关预缴的、担保履行纳税义务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对于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
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3).纳税担保物担保。
以担保物担保是指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担保形式,即以动产或权利证书交付税务机关占有或以不动产向税务机关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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