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所得税制度(6)
应纳税额的计算—教材130页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题:课后题案例分析题】
某生产企业,2008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和宣传费3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5000元
B.100000元
C.150000元
D.200000元
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限额=2000*5‰=10(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60%=25*60%=15(万元)
按照二者孰低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0万元,则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就是25-10=15万元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列支
B.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
C.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D.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答案:AC
解析: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禁止扣除的项目,A正确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B错误,C正确、D错误
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200*12%=24万元,调增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下列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做法有(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答案:D
解析: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属于直接投资,所以从联营企业分回来的利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可以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
A.400000元
B.160000元
C.3000000元
D.350000元
答案:C。
解析: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本题中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用的限额=2000*15%=300万元
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用为350万元
所以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用是300万元。超标的50万元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
A.500000元
B.600000元
C.612500元
D.632500元
答案:C
解析:采用间接法计算
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200万元+调增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调增的广告宣传费50万元+调增的税收罚款1万元+调增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分回利润17万元
=24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45*25%=6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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