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所得税制度(7)
税收优惠
(一)项目所得减免税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税法规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
2.三免三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例题:08年单选】某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公司2008年度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0
B.25
C.87.5
D.175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700-500)*25%*50%=25(万元)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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