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所得税制度(13)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1)对于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每月允许减除20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一些特定人员,在上述基础上,允许再减除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的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例题:单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不允许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的人员是()。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B.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外方专家
答案:B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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