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税务管理(11)
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6种情况,见教材169页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4种方法,见教材169页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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