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税务管理(12)
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他们不适用,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也没有必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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