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税务管理(14)
减免税管理
1.减免税的种类
按减免税形式的依据来划分有以下三种: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
2.减免税管理规程
包括减税免税的申请、审批、批复执行、监督检查四部分内容。
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税的范围
(1)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货物。
在我国境内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给予免征税款的照顾。所谓“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必须报关离境;
C.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这表明出口退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一般在财务上不做销售处理,因此不予退税。
第二,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特准退税的货物: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F.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第三,具备货物出口条件,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税的货物,包括: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①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②委托出口的企业
③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出口退税的形式
包括:
(1)不征不退的形式;
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指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采取进口免税和出口不退税的办法。
(2)免、抵、退的形式;
对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该形式。
(3)先征后退的形式;
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出口经营权企业从国内没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组织货源出口的货物,即采用先征后退的形式。
(4)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财政税收章节讲义:车船税05-24
- 2016年中级财政税收章节讲义:契税05-24
- 2016年中级财政税收章节讲义:房产税05-2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税章节讲义汇总05-16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税章节讲义:个人所得税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