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2)
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销售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①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业务;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他人。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其中④强调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购买;
⑤强调的是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货物,而对于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等应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例题3:04年单选】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货物销售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答案:D
解析:对于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等应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
提供的应税劳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 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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