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12)
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来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税率
(补充)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旧货的具体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4%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例题22,08年单选改编】北京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 年7 月对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8500元,已计提折旧34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购进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1辆,取得收入64000 元(原值为59000元,已计提折旧295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 35000元。该企业上述经济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A.5594.70
B.6316.24
C.6493.16
D.6916.24
【答案】C
【解析】
(1)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机器设备应纳增值税额=[9200/(1+4%)]×4%/2=176.92(元)
(2)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题中“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属于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购进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应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交消费税机动车应纳增值税=[64000/(1+4%)]×4%/2=1230.78(元)
(3)销售库存未用钢材应纳增值税
=[35000/(1+17%)]×17%=5085.47(元)
综上:
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76.92+1230.78+5085.47=6493.17(元)
【例题23,课后题第1题】某个体零售户于2009年3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含税进价为11.7万元。当月将其中一部分货物销售给某宾馆,开出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为80万元。则该个体零售户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元
A 4.52
B 3.08
C 2.82
D 2.33
答案:D
解析:本题关键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
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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