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18)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和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题34:单选】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交易会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3、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题35】某企业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15000+15000×5%)÷(1-30%)=15750÷70%=225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2500×30%=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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