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19)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例题36:2007年单选】下列情况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是( )。
A.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B.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C.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D.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D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题37:单选】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2万元,受托方垫付的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加工费0.4万元,则该酒厂代收的消费税为( )(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A.2550元
B.2833元
C.4817元
D.85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20000+4000+1500)/(1-10%)×10%=2833元
3、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材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委托加工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委托加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注意:
上述11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种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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