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十三章
- 第3页:第三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 第4页:第四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第三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概述
分税制是指在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方法。分税制是财政分权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分税制主要包括“分事、分税、分管”三层含义。
分税方法有两种形式:
(1)完全按税种划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按税种划分还有完全形式和不完全形式两种:
①完全形式:只设中央税和地方税
②不完全形式:设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设置共享税。
(2)按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即对同一税源各级预算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如美国。
美国的情况:所得税为联邦的主体税种;州政府的主体税种是销售税和总收入税;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则是财产税。
二、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了解)
1.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2.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二)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熟悉)(结合经济基础知识第十三章第四节的内容114~115页的内容学习)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1. 1994年对收入的划分
2. 调整后的主要情况
类型 |
划分依据 |
具体包括的税种 |
中央税 | 维护国家权益、实现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
地方税 |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等。 |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 ①国内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现在共享比例:中央60%;地方:40%。 ④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
(三)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以1993年为基础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税收返还基数=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
(四)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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