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背诵:兼营非应税劳务
以下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背诵由233经济师考试网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1.含义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一个汽车制造厂,制造汽车、销售汽车,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设一个运输服务分公司,对外承揽运输服务,应纳营业税。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比较
不同之处 | 界定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2)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
税务处理不同 | (1)混合销售行为:除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外,以主业确定征收何种税 (2)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
相同之处 | 都涉及到两种税的征税范围 |
举例:
1.某百货商场销售100台电脑,价值38万元,商场用货车送货上门——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2.某百货商场设一家餐饮服务中心——兼营行为。饮食服务,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的销售额纳增值税。
(五)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 税务处理 |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 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增值税 |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 税务处理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 营业税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增值税 |
总结: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特殊行为有三种行为:
(1)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8种情况。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应税劳务。
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注意六种情形。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熟悉)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①生活必需品类 |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
②文化用品类 | 图书、报纸、杂志 |
③农业生产资料类 |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
④农产品 | |
⑤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
⑥二甲醚 | |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3%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纳税人 | 分类 | 税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者13%)×17%/或者13% |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 按适用税率征税 | |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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