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章节讲义:税收征收管理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
行业管理(条条管理);区域管理(块块管理、分片管理);按经济性质管理;巡回管理;驻厂管理
二、税款征收的管理
(一)熟悉税款征收的方式和适用范围
税款征收方式 | 适用范围 |
查账征收 |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
查定征收 | 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者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
查验征收 |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
定期定额征收 |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 |
(二)了解税款征收的内容
注意核定应纳税额的适用对象及核定方法;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三)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1. 熟悉纳税担保的适用对象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 | 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
(3)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 |
(4)外来经营者需要在本地购买发票的 |
2.掌握纳税担保的具体形式
(1)纳税担保人担保 | 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纳税担保人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
(2)纳税保证金担保 |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 对于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要离境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金或其他纳税担保。 |
(3)纳税担保物担保 | 纳税人以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 |
(四)掌握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 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 |
对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生常、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时间 | 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预防措施 | 纳税期满后 |
法定程序 |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保全措施 | 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措施 | 冻结存款 扣押查封 |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
审批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 |
物品范围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 |
其他 | 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五)掌握税款追征与退还(非常重要)
1.税款的追征处理
产生原因 | 追征处理 | |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计算错误等失误 |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偷税、抗税、骗税的 | 无限期追征 |
2.税款退还的处理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减免税管理(熟悉)
(一)减免税种类的一般划分
1.法定减免
起征点、免征额属于法定减免的范围
2.特案减免
3.临时减免
(二)熟悉减免税管理规程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熟悉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审批实施、监督管理、备案
四、了解出口退税管理
(一)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税的货物(熟悉)
①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还应取得由企业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②必须报关离境;③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
(二)出口退税的形式
1.不征不退的形式
2. 熟悉免、抵、退形式
适用于具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3. 熟悉先征后退的形式: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4.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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