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章:我国的资本市场
我国的资本市场
(一)债券市场
我国的债券市场首先是从国债市场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行企业债券,但是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
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来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规定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而言,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缓慢,直到1996年以后,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才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005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企业短期融资管理办法》和与其配套的《短期融资券承销章程》,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股票市场
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按发行范围可分为A股、B股、H股和F股。
A股股票是指已在或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股票。这种股票按规定只能由我国居民或法人购买,所以我国股民通常所言的股票一般都是指A 股股票。
B股股票是以人民币为面值、以外币为认购和交易币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票。以前,B股的投资者限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2000年2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允许境内持有外汇账户的企业和个人投资B股。
H股是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在香港发行并在香港上市的普通股票。F股是我国股份公司在海外发行上市流通的普通股票。
另外,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随着1990 年12月和1991 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先后营运,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1993 年以后,股票市场试点由点及面,扩大到全国,并以B 股、H 股等方式开始发行。同时不断探索股票发行方式,新股发行逐渐向市场化和公开化方式演进。
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主体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成的,包括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此外,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即所谓的“三板市场”)也是我国有组织的股份转让市场。
主板市场是我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沪、深两市为代表。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一般来自有发展前途的传统产业,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本规模和相对稳定的业绩回报。我国的主板市场发展迅速,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市场,这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实现资本与技术的结合及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中小企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除上市公司规模外,差别不大。在运行中小企业板市场取得丰富经验后,国家开始着手设立服务于高新技术或新兴经济企业的创业板市场,即所谓的“二板市场”。2007年8月22日,《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正式获国务院批准,表明多年来对筹建创业板市场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创业板市场的启动也渐行渐近。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为退市公司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提供代办转让股份服务的场所,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
(三)投资基金市场
(上面已经简述投资基金概念,此处不讲)根据我国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描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我国投资基金业起步于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1997年11月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依主管机关管辖权力过渡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是1992---1997年,该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的阶段。在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有25只,在大连、武汉、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网交易的基金数量有28 只,但此时基金规模很小,运作也很不规范,被俗称为“老基金”。专业性基金管理公司很少,不足10 家。
第二阶段是1997---2004 年5 月底,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由中国证监会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引下,发行的基金被俗称为“新基金”。2001年9月,我国开始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外资进人基金管理行业,目前已有数十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设立。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由此进入了一个以法治业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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