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辅导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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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金融自由化韵政策手段,放松管制(Financial Deregulation)即废除或改变原有的各种限制政策,或放松原有韵限制标准。
近一轮较有影响的放松管制,是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对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放松。它是在金融业技术不断革新、竞争日益加剧、商业银行的利润率日趋降低,以及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金融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金融深化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一种积极主动实施的金融自由化。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废止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中有关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三者跨界经营的条款,准许金融持股公司可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如“持股公司可从事金融业或附属于金融业的经营活动”,“持股公司可从事证券和保险的承销业务”,“持联邦注册执照的银行可以通过其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及商人银行的活动”等。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还考虑放宽或完全撤销有61年历史的限制卖空的规定。他们认为,市场流通量和透明度已经提高,政府监督完善,先行的条例已经过时了。
另外一种金融自由化是被动实施的,即当一国长期实施不适当的金融管制,包括利率管制、汇率管制和资本的管制等,使管制的价格长期背离市场价值,终因无法维持下去而不得已放松的管制。管制总是要付出代价的,不适当的放松管制和被迫的放松管制同样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有时甚至要付出比实施管制更大的代价。至今仍然在继续争论的一个问题是,究竟金融自由化是不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拉美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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