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师《中级金融实务》精讲笔记:第十一章
第三节 金融监管的国内协调
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从此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金融监管的职能主要由三大监管机构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执行。
从总体上看,有效的金融监管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金融监管必须能够有效地配合货币政策从而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是金融监管体系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配合,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分工和协调机制,这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将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是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终目标一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以此为宏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而作为货币创造主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又是币值稳定前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稳定促进币值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市场预期稳定的基础和保证。
再者,金融监管信息的准确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比如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甚至可能失真,从而货币政策对于终目标的控制就会被弱化而无法保证。这反过来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
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辩证关系决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以便实现金融业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的目标。
(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内容
1.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微观传导机制运行的协调
现在,中央银行失去了金融监管职能,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后,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如何传导,传导的时滞大小,中央银行都不能直接干预。因此,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现状有报考把握和认识,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前瞻性的认识,而这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2.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协调
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管数据的网络化,电子化共享。
3.危机机构处理的协调
应急机制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需要金融机构救助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对仅是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同时由金融监管机构介入,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对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行使后贷款人的职责,监管机构要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破产的措施。
二、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经营带来的挑战
1.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对金融控股集团采取主监管制度,问题:具体实施中监管权力界定不清,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衡量无确切定论。
3.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挑战
金融监管机构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基础上,要协调好跨市场、多功能产品的监管。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1.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强化主监管方的权力
统一的监管制度相比分业监管的好处在于把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变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协调的权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强化和保障,减少了监管协调成本。
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这种协调机制的制度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证其运作,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运行机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除高层协调外,金融监管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交流和协作。具体部门可加强沟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3.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专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提供,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是对混业经营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进行协调清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业经营的层面,三大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指定规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带。
后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统一监管规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大小、风险资产暴露、业务和信息防火墙设置的具体监管措施。
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金融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从此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金融监管的职能主要由三大监管机构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来执行。
从总体上看,有效的金融监管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金融监管必须能够有效地配合货币政策从而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是金融监管体系内部各种关系的协调配合,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分工和协调机制,这直接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相互协调
(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
将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是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金融监管的专业性。从根本上讲,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终目标一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以此为宏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而作为货币创造主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定又是币值稳定前提,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稳定促进币值稳定,进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其次,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市场预期稳定的基础和保证。
再者,金融监管信息的准确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监管如果不得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比如信贷总量、货币供应量甚至可能失真,从而货币政策对于终目标的控制就会被弱化而无法保证。这反过来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发展。
因此,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辩证关系决定了二者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以便实现金融业稳定、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的目标。
(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内容
1.对商业银行监管和微观传导机制运行的协调
现在,中央银行失去了金融监管职能,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后,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中如何传导,传导的时滞大小,中央银行都不能直接干预。因此,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和现状有报考把握和认识,对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有前瞻性的认识,而这必须要有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
2.统计数据和信息的协调
应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监管数据的网络化,电子化共享。
3.危机机构处理的协调
应急机制在发挥作用的时候,需要金融机构救助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救助措施的配合上,对仅是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一定的流动性支持,同时由金融监管机构介入,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的流动性;对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行使后贷款人的职责,监管机构要对该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破产的措施。
二、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一)分业监管体制下综合经营带来的挑战
1.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对金融控股集团采取主监管制度,问题:具体实施中监管权力界定不清,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游离于监管之外。
2.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监管
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衡量无确切定论。
3.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挑战
金融监管机构在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基础上,要协调好跨市场、多功能产品的监管。
(二)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1.增强联席会议制度的权威,强化主监管方的权力
统一的监管制度相比分业监管的好处在于把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变为监管部门内部的协调,协调的权威性和正式性都得到了强化和保障,减少了监管协调成本。
目前,我国三大监管机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但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际运行和效果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这种协调机制的制度性和权威性有待加强。建议进一步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证其运作,明确规定联席会议的运行机制,各方的分工和合作等。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除高层协调外,金融监管机构下属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交流和协作。具体部门可加强沟通,共享信息,互相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3.监管协作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信息共享,可建立统一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中心,专门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提供,提高信息获取效率。
其次是对混业经营中出现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进行协调清理,鉴于目前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仍然停留在分业经营的层面,三大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合指定规范文件,消除法律的空白地带。
后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要统一监管规范,共同制定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大小、风险资产暴露、业务和信息防火墙设置的具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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