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经济师《中级金融》新考试指南:第三章
考点六 金融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体制模式。
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划分,金融监管制度可分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牵头式、双峰式)。
(一)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又称为单一的、一元化的监管模式,即由央行或另设的专门监管机构承担对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体制模式。
(1)金融机构内控不健全,如果混业经营,会增大金融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2)市场规则不健全,如果混业经营,极易造成行业间不合理的资金流动,如大量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产生泡沫经济。
2.分业监管体制与集中监管体制优缺点比较
分业监管体制与集中监管体制优缺点
|
优点 |
缺点 |
分业监管体制 |
(1)分工明确 |
(1)监管机构多,使得监管成本较高 |
集中监管体制 |
(I)一个机构统一监管,监管成本低 (2)可以避免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真空 |
(1)缺乏金融监管的竞争性 (2)容易导致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官僚主义 |
记忆小贴士
分业监管体制与集中监管体制的优缺点是相对应的,在记忆时记住其中一个体制的优缺点即
可。另外一个体制刚好与此相反。
(三)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此种体制是对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的改进型体制。
该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1.牵头式:某一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协调监管工作——巴西
2.双峰式:一类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审慎监管(风险);一类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经营活动监管(业务)——澳大利亚
【例12·单选题】巴西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由国家货币委员会牵头,负责协调对不同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这属于( )的监管体制。
A.集中统一
B.分业监管
C.不完全集中统一
D.完全不集中统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类型。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目前集中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监管体制这三种监管制度并列存在,但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转向集中监管模式。
(四)金融监管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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