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预习辅导章2
一、保险的概念
1.保险的含义:
从法学讲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讲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对整个社会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的《保险法》对商业保险做了如下界定: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基本要素:
保险的基本要素是指确立保险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1)可保风险事故的存在;
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是纯粹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大量风险标的均有遭受风险损失的可能,但大多数的保险对象不可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众多独立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的经济性
(2)保险的互助性
(3)商业保险的契约性
(4)保险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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