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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预习辅导第四章3

2010年12月13日来源:学易网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2011年经济师考试定于2011年11月5日举行,考试大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特整理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预习辅导供考生复习参考。点击查看汇总

  (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五大类)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赔偿计算办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二.普通财产保险险种

  1.基本险;

  2.综合险;

  3.机器损坏险;

  4.附加险: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盗抢险

  三.利润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

  1.保险赔偿期限和保险期限;负责赔偿期内所遭受的损失;

  2.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3.利润损失险一般都规定了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四.机器损坏险

  1.重置价值为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

  2.停机退费的规定;

  3.索赔时限2年;

  (一)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

  (三)保险金额

  (四)停机退费

  (五)赔偿处理

  1.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单一般会规定保险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在发生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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