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预习辅导第五章3
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一)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9)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车.......
(10)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11)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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