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七章核心考点
- 第3页:第三节 安装工程保险
- 第4页:第四节 船舶工程保险
第四节 船舶工程保险
船舶工程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建造或拆除船舶及各种海上装置过程中所造成的船舶和设备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它包括船舶建造保险和拆船保险。
一、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以建造中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由承包人或船厂投保,被保险人包括船厂、船舶所有人和债权人。
1.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
(1)保险标的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
①建造船舶或海上装置的原材料;
②建造中的船壳和机器设备;
③承包人或分承包人提供的机器设备,以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保险金额
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金额,按船舶或海上装置的建成价格或后合同价格计算确定。
2.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被建造船舶及其所有被列入该船舶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和在造船厂范围内的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①船舶或海上装置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②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造船人员的疏忽过失以及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损失和费用除外)。
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④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⑤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保险人也予负责。
⑥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
⑦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⑧保赔责任,即保险船舶遭受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按我国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力争以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2)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均不负赔偿责任:
①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即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②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
③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④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⑤对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改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因为这是由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
⑥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因为这是由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
⑦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
⑧保险责任所列明的保险责任以外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费率
保险人在厘定船舶建造保险的费率时,由于这项业务的国际性,一般参照英国伦敦保险联合委员会的造船险费率规章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风险等确定,并考虑一系列影响的因素。
(2)保险费
在保险费计算方面,船舶建造保险通常由基本保费和工期保费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按不同类型船舶的费率收取的固定保险费,后者是按建造工期长短的月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保额×(基本费率+建造月份×月费率)
二、拆船保险
1.含义
拆船保险是以拆船人在拆除废旧船舶过程中因意外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2.保险标的
拆船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应拆的船舶或海上装置,包括拆卸的回收品、再生品、回炉品,用于拆船工程的浮吊、起重机械设备、驳船、铲车、工具、器材等亦列入拆船保险的承保项目范围。
3.保险金额
拆船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两项确定:
①被拆船舶本身的保险金额以该被拆船舶的买入价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②拆船工具、设备等均以拆船人的账面价值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损失时,上述两项损失的赔付也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额,但对于施救、保护及整理费用则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另行计算赔付。
4.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方面,主要风险是火灾,其次是拆船中的过失责任事故以及各种自然灾害,与各类工程保险相似,拆船保险亦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保险责任期限以拆船开工之日至全部拆卸完工之日为起讫。来源233网校
三、船舶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间
我国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限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1.责任开始期限
从责任开始来看,若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则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若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则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2.责任终止期限
从责任终止来看,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1个月者,则保险人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1个月者不退费;若超过保险期限交付,则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展期满1个月者,保险人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1个月者则不加收保险费。
四、船舶工程保险的理赔
1.提供必要的单证和文件
在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事故经过、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发票、检验报告等必要单证和文件,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理赔方式
船舶工程保险的理赔针对不同情况,应采取相应的理赔方式:
①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并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
②对保险船舶由于每一事故引起的部分损失,包括施救费用、船舶碰撞、清除保险船舶的残骸等,保险人应付的赔款均须扣除保险单所规定的免赔额,损失在免赔额以下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在两个相连续的港口之间的一个单独航程中,由于恶劣气候所致的损失索赔,则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③船舶失踪或船舶遭受损失后,其估计救助、修理和其他必要支出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时,均可视为全部损失。若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又遭受全部损失,则只赔付一个全部损失。
④若以暂定价值投保,则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的125%时,保险人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损失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保险船舶因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质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若保险标的中途出险,则保险人一般以合同价作为赔付的限额。
⑤对保险船舶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但对碰撞或保赔责任,保险人要另外赔偿,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对各项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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